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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牛蘋果山寨,義大利兄弟創「喬布斯」牌牛仔褲,法院:不算侵權

文:劉莎

史蒂夫·喬布斯喜歡穿牛仔褲,這幾乎已經是一個公開的秘密了。只不過只鐘意穿李維斯 501 的他,不知道看到這條以自己名字命名的牛仔褲時,會作何感想。

這是一家由兄弟倆創辦的義大利服裝公司。他們使用「史蒂夫·喬布斯」(Steve Jobs)作為自己品牌的商標,出售各種服飾、箱包和其他配飾。


(圖片來自:La Repubblica Napoli)

只用了喬布斯的大名還不算,在他們的品牌商標之中,還有一個非常具有「蘋果」味道的字母 J,上面的一點被替換成了一片蘋果葉子,頗有「碰瓷」碰到底的意思。

(圖片來自:The Verge)

不過,這兩兄弟在蹭蘋果的熱度之前,還是作了一番調查的。在 2012 年公司創辦之初,他們查到蘋果並沒有把「史蒂夫·喬布斯」註冊為商標。這就意味著,即使他們把它註冊為商標,也不會存在任何問題。

但蘋果顯然不這麼看。他們認為,這兩兄弟的做法的確有「碰瓷」的嫌疑,尤其是中間那個「被咬了一口」的字母 J,和自己的商標實在是太像了。為此,蘋果向法院提起了訴訟,要求對方停止使用這個商標。

(圖片來自:The Verge)

然而最近判決結果出來了,蘋果的希望可能要落空了。根據義大利那不勒斯共和報的報道,法院認為兩兄弟的商標不構成侵權。因為商標中的「J」字本質上是不可食用的,跟蘋果商標有區別。

這下蘋果該傻眼了,自己的靈魂人物——喬布斯的大名,就這樣成為了一個義大利服飾品牌。不止如此,這兩兄弟還在接受採訪時表示,他們會不斷擴大產品線,最終的目標是推出電子產品。

當喬布斯牌手機和 iPhone 相遇時,不知會是什麼樣的有趣場景。

蘋果在商標問題上碰過好幾次壁

如果說把喬布斯的名字印上牛仔褲還稍微有點巧妙的關聯性的話,那 iPhone 牌的錢包就顯得比較魔幻現實主義了。

一家名叫新通天地(Xintong Tiandi Technology)的廠商,就把 iPhone 這個名字印上了自己生產的錢包、手機套等皮具。更為神奇的是,經過法院的裁決,他們的這個行為是合法的,法院反而駁回了蘋果要求阻止其在皮具上使用 iPhone 名稱的請求。

原因就在於,法院認為這家公司合法擁有「iPhone」的第 18 類商標使用權,即皮革、人造皮革及由其製成的商品;而蘋果在申請的「iPhone」商標,屬於第 9 類,範圍主要包括計算機軟體(已錄製)和計算機硬體,且核準時間為 2013 年 11 月 21 日,晚於新通天地的 2007 年 9 月 29 日。

儘管蘋果後來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,希望「不遺餘力地保護商標權」,但此前的多個案例均顯示,這種因為中外差異而造成的商標權案,總是很難界定。一位專門打商標官司的律師表示:

這不是針對蘋果的陰謀。外國公司有時未能在採取充分的預防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品牌。……對方很早就註冊了商標,根據的法律,你必須證明你在對方註冊之前就是一個馳名品牌,才能贏得這樣的官司。

很顯然,2009 年才正式進軍的 iPhone,蘋果很難去舉證它比 2007 年就已經存在的 iPhone 牌錢包更有名。

事實上,這也不是蘋果第一次在因為商標爭端而「碰壁」了。早在 2012 年,因為 iPad 在大陸地區的商標權歸屬,蘋果就和一家叫唯冠科技的公司打過官司。

(圖片來自:Wired

眾所周知,早些年蘋果一直對市場保持謹慎的態度,幾乎所有新品的首發隊伍中,都沒有的影子。在蘋果還未在發售 iPad 時候,深圳唯冠科技就率先在 2001 年註冊了「iPad」商標,還推出過相關產品。

當蘋果回過神來想要在推 iPad 的時候,這才發現商標已經被人搶先註冊了。2009 年,蘋果關聯公司以 3.5 萬英鎊的價格從台北唯冠科技手中買下「iPad」的商標。

但深圳唯冠卻認為,台北唯冠無法作為代表出讓「iPad」的商標。他們後來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申請,要求對蘋果「違法」使用 iPad 商標的行為進行罰款;在上海,他們甚至要求法院判決蘋果在此禁售 iPad。

雖然這場官司最終以蘋果向唯冠支付 6000 萬美元而終結,但對蘋果來說,這個買來的教訓還是需要好好反思一下的。

其實,蘋果比誰都更加了解商標等知識產權的重要性。他們的 iPhone 和 iOS 商標,最早就是喬布斯從思科那裡「搶」來的;為了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,他們還和三星、HTC 等企業打了多場官司。

不過在遇到類似的事件時,不只蘋果,其他科技公司們也應該注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。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教授認為,IT 行業由於涉及諸多專利、商標等方面的保護問題,尤其需要引起關注。

互聯網時代醞釀品牌的周期極短,這和一般意義上品牌建立周期長形成了鮮明對比。IT 行業所催生的產品具有量大、面廣和生命周期短的特徵,因而引發的品牌興廢與進退很可能在短期內就能完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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